建蔽率與容積率 : (台灣省非都市土地)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
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用 地 類 別
甲種建築用地 : 建蔽率60%, 容積率240%
乙種建築用地 : 建蔽率60%, 容積率240%
丙種建築用地 :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丁種建築用地 : 建蔽率70%, 容積率300%
窯 業 用 地 : 建蔽率60%, 容積率120%
交 通 用 地 :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遊 憩 用 地 :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墳 墓 用 地 :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建蔽率60%, 容積率160%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規定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建蔽率: (台灣省都市土地)
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住宅區:60%
商業區:80%
工業區:70%
行政區:60%
文教區:60%
風景區:20%
保護區:20%
農業區:10%
保存區:60%。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車站專用區:70%, 加油 (氣) 站專用區:40%, 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60%,港埠專用區:70%, 醫療專用區:60%, 露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