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蔽率:指一塊建築基地內,其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例。例如:100坪基地上房屋的投影面積為20坪,則建蔽率為20%
容積率:係指地上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該建築基地面積之百分比率,簡言之即建坪與地坪之比。
例如:100坪基地上建築四層樓房,每一樓的樓板面積為50坪,則總樓地板面積為200坪,其容積率為200%,
如果每一層樓的樓板面積為70坪,則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為280坪,其容積率為280%。
故容積率630地坪36坪,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為 226.8坪
但一般附屬建物(陽台、平台)並未計入容積計算,故可加計226.8*(1+0.125)=255.2坪左右(最大值)
而大樓層高最小2.8公尺,一般以3公尺一層為準,而建築物高度是臨(建築線)路端之路寬*1.5+6 (公尺),
比如6米巷=6*1.5+6=15,而3公尺一層為準15/3=5為5層樓之建築物
臨路8米為8乘1.5加6=18,樓層最高18米,約6層樓之建築物,
但如為透天,因建蔽率60,單層最大為36*0.6=21.6坪(加1/8附屬建物可增加2.7坪),
故單層最大樓地板面積為 21.6+2.7=24.3坪
,因最高為6層樓之建築物,6*24.3坪=145.8坪,最多也只能蓋145.8坪
如果是透天,只要單層不超過建蔽率60,怎麼蓋都可以,頂多6層樓145.8坪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編.............................
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
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第 14 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
建築物營建管制以建蔽率、容積率及營建高度三項為初略大宗